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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怎么办?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8-10 17:07  点击: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怎么办?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程序来继承,对于需要照顾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法律也规定了照顾的情形和标准。
 
而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的。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处分自己的遗产,只要遗嘱人订立的遗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订立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在遗嘱人过世后,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割遗嘱人留下来的遗产。
 
遗嘱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有权继承其遗产的遗嘱继承人的,因此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把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也没有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时应当怎么办呢?
 
为弱势群体保留必要的生活所需的物质和金钱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事继承领域依是如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失去遗嘱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扶养后,其生存就是个问题。如果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也没有为这类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肯定会遇到生存的巨大危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我国的《民法典》及之前的民事法律都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如果遗嘱人订立的遗嘱中已经确定了这类人是继承人,并且已经给予其合适的遗产份额的,此时就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既可以了。
 
其次,虽然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没有把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作为继承人,但是为其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的时候,直接得到保留的份额就可以了。
 
最后,既没有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则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类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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