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依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怎么处理?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属于严重侵犯被继承人权益的行为,无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此种情形下,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杀害被继承人的,都丧失继承权,不论被继承人是否因为继承人的杀人行为而死亡。也就是说,不论继承人的杀人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因为有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后,该继承人既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不能够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不过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就是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旧确定该继承人为其遗产的遗嘱继承人,此时应当怎样处理呢?
如果说继承人有轻微的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包括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等,只要被继承人表示原谅的,实施这些行为的继承人依然不丧失继承权,在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中依旧指定由实施了轻伤害行为的继承人继承的,此时该继承人依旧可以依照遗嘱继承的规定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这就是性质及其恶劣的行为,此时继承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则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丧失,并且不再恢复。
此时如果被继承人依然在遗嘱中指定由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其他继承人或者有关的单位或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继承人确实实施过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的,则依法确认被继承人订立的以该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遗嘱无效。在确认该遗嘱无效的同时,并且可以依法确认实施了杀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中同时指定了数名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的,此时法院可以确认该遗嘱为部分无效的遗嘱。具体而言就是涉及实施了杀害行为的继承人的继承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他的遗嘱内容依然有效,其他的继承人依然可以依据遗嘱继承到遗产。
遗嘱中指定由实施了杀害行为的继承人继承部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