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及接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因为被继承人的遗嘱取得得到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取得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受遗赠人取得的是受赠到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因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更为紧密,因此二者放弃得到遗产的权利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对于继承人来说,可以在不同的阶段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时候,继承人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放弃继承。此时放弃继承的方式一般是协议,即在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某个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此时放弃继承的表示是有效的,那么此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但是,此阶段某个继承人只是口头上表示其放弃了继承,但在继承时又反悔的则该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在继承开始后,而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的。因此,某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口头放弃继承的,是可以反悔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另一个阶段可以是在遗产分割时,特别是在某个继承人提起遗产分割的诉讼后,想要放弃继承权的某个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此时该继承人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不必再列为诉讼的当事人。
如果某个继承人在诉讼阶段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院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此时视为给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人也是因为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取得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人可以在两种情形下放弃受遗赠权。
第一种情形是受遗赠人知道被继承人把其作为受遗赠人这个事实后的六十日内,明确放弃其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人既可以口头表示放弃受遗赠权,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放弃受遗赠权。
第二种情形是受遗赠人知道自己的受遗赠权后,在六十日内不明确表态的,既不表明接受遗赠,也不表明拒绝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丧失遗赠权。
如果在诉讼中,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明确表明,此时法院就不必把其列为当事人。此外,受遗赠人也可以向其他的继承人表明其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不是在诉讼中,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向其他继承人表明其放弃受遗赠的意思,如果是有多个继承人的,向其中一个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的意思就可以了,既可以口头放弃,也可以书面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