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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中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利害关系”是什么意思?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5-29 22:34  点击:
遗嘱见证中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利害关系”是什么意思?
 
遗嘱见证需要至少两个见证人,这是由遗嘱订立的过程决定的。在自书遗嘱中是不需要由其他人见证的,因此也不需要遗嘱见证人。但是在不是由立遗嘱人亲自订立遗嘱时,比如说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中都是需要见证人的,而且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必须是不能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什么是利害关系呢?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挑选遗嘱的见证人。以免对遗嘱进行见证的见证人因为有利害关系,而导致遗嘱无效,那就得不偿失了。
 
首先,利害关系是指见证人与立遗嘱人之间的关系。要求挑选的见证人不能与要订立遗嘱的这个人有利害关系。至于见证人与订立遗嘱以外的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不是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见证人与其他人有利害关系,此时见证人可能不能作为其他人订立遗嘱的见证人。但是,在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要的见证人,只要不与该要订立遗嘱的人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了。至于他与立遗嘱人的亲属、朋友、甚至配偶有利害关系的,也不是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
 
其次,利害关系是指受益的关系。这个受益的关系是指因为由该名见证人来对立遗嘱人的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的话,见证人或者立遗嘱人可能受益,或者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受益。
 
当然,此时的受益是指得到不当的利益。如果是得到应当得到的利益,不是我们这里谈论的利害关系中的受益。在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会因为见证人的不同会出现什么正当的利益。因此,只要有可能使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因为该见证人来见证遗嘱订立的过程有受益甚至受益的可能的,都不能让该名见证人来作为遗嘱订立的见证人。
 
再次,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关系。受损的关系是指由该名见证人来作为订立遗嘱人的见证人的,此时立遗嘱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利益受损是因为见证人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造成的。此时的利益受损,也可能包含使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受损。其他相关方主要是指其他的继承人,有时也包括立遗嘱人的债权人。
 
综上,可能因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而使其他人的利益受益或者受损的人,都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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