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具有遗嘱见证能力的人是指哪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该项规定的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第一种情形。
根据该项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此外根据本项规定“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那么,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指哪些人呢?
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说明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的性质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类似,都是在精神和身体方面出现了问题,才不能够作为见证人。并且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的精神或者身体上的缺陷的程度应当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当。实践中,这些人一般不能作为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
一、不识字的人员
不识字的人肯定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不认识字,不能对书写的遗嘱内容进行检查。但是不识字的人精神正常的,可以作为口头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
二、盲人
盲人由于其眼睛不能够看见书写的文字,因此不能够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是精神正常的盲人可以作为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
三、聋哑人
聋哑人如果识字精神正常的话,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是一定不能够作为口头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
四、不通晓遗嘱人所使用的语言的人
不通晓遗嘱人所使用的语言,既包括书面的文字也包括口头表达。如果见证人不能够掌握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所使用的文字,则其就不可能对遗嘱的文稿进行检查。如果其听不懂遗嘱人所说的话,他就不可能对遗嘱人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进行见证。
此外,根据遗嘱的具体类型,还有可能有其他一些不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这应当根据订立的遗嘱类型不同以及见证人的不同缺陷情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有把握的做法是找身体健全、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才不会因为见证人的精神及身体瑕疵而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