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在场时订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吗?
订立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的权利,没有在公证机关订立的遗嘱就不算公证遗嘱,订立公证遗嘱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在订立公证遗嘱的过程中,正常的程序就是需要订立遗嘱的人员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完成遗嘱的订立过程。这个过程中,如果需要订立遗嘱的人员身体健康,不需要外人的帮助,自己就可以径行到公证机构去办理。而现实的情况是立遗嘱人到了要订立遗嘱的时候,这个人一般就是老年人了。按照国人的习惯,年轻人一般是不会订立遗嘱的。
年老的去公证机构订立遗嘱的人,多半是行动不便的,有些还有各种疾病,其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来回公证机构的路途,都需要有人协助。
此时的协助人,一般就是立遗嘱人的关系比较亲密的人,甚至有可能就是遗嘱的继承人或者是与继承人有密切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就是遗嘱的受益人,如果在订立遗嘱时受益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的,订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吗?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因此,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办理见证遗嘱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询问的过程中,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受益人不得在现场。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的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经常允许一些对立遗嘱人进行照料的人士在现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妥的,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
允许一些人特别是遗嘱受益人或者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现场,就不能排除他们对立遗嘱人的行为进行干涉,或者影响了立遗嘱人的自由表达。这样做还加深了现场的受益人与其他遗嘱继承人的猜忌与矛盾,不利于遗嘱纠纷地顺利解决。
当然,如果遗嘱受益人或者其他人只是陪同立遗嘱人达到公证机构订立遗嘱的地方,并没有呆在订立遗嘱的现场的,不能认为影响了遗嘱人的自由表达。就算遗嘱受益人或者遗嘱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订立遗嘱的现场,也不能一概认为影响了遗嘱订立的过程。是否影响了遗嘱订立的过程,要看在现场的受益人等是否实际地干扰了遗嘱人的自由表达。如果影响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才可能认为影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此时订立的公证遗嘱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