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中哪些人可以作为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在过世后其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制度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制度,解决了很多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
根据之前适用的《继承法》的规定,有两类人可以作为扶养人:一是自然人;二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自然人是指遗赠人的法定自然人以外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继承人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是由继承人赡养遗赠人的,双方不用也不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两类基层群众性组织,在自己辖区的居民年老面临无人扶养和照顾的境况时,可以与本辖区的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承担对年老居民的生养死葬义务,在遗赠人过世后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得到遗赠人的财产。
2020年颁行的《民法典》对遗赠人的范围做了扩大的规定,该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到组织。
之所以由集体所有制组织,通常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扩大到有关组织,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老年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与其他人或者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扶养人容易产生一定的弊端。因此,迫切需要一些承担扶养职责的组织来完成老年人的养老工作。
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成立了很多的以承担养老工作为目的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这些组织成立后既能够完成对一些老年人的赡养工作,也能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综上,我国法律如时俱进,在新颁行的《民法典》中,把可以承担扶养责任的主体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到组织。这样,能够承担扶养义务的主体就变为: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及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经营目的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