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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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中的遗嘱执行人?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1-10-26 22:44  点击:
       什么是遗嘱中的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与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被继承人不但可以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可以指定遗嘱的执行人。
 
       什么是遗嘱执行人呢?所谓遗嘱执行人就是被继承人指定的,在其过世后对其遗产进行清算、管理并且主持其遗产的分配的人。被继承人过世后,尽管留下有遗嘱,但是对于遗产较多的被继承人而言,其遗产仍然需要找到可靠的人士进行登记、管理和分割,才能使被继承人达到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遗产的目的。
 
       遗嘱执行人的人选一般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士。如果挑选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那么,因为其继承人的身份,就属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形,这样其就会利用他的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如此对其他的继承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一般是被继承人从其信任的亲朋好友中挑选,根据遗产的多少,一至三人即可,如果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过多,则办事的效率有可能下降,反而不能很好处理遗产的分配等事务。
 
       遗嘱执行人的选任一般需要被继承人与遗嘱执行人另行订立协议,而不是在遗嘱中直接指定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执行人的确定过程与订立遗嘱不一样,订立遗嘱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由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即可以订立生效的遗嘱。而指定遗嘱继承人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必须被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订立遗嘱人必须与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才是合法的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一般有三:一是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清点被继承人的合法所有的遗产,并造册登记。这些遗产包括国内遗产也包括国外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等多种形式的财产。二是对清点的财产进行维护,保护这些财产不被其他人非法占有,并且要保证这些财产的价值不会不当减少。三是主持遗产的分割,收集好财产后,要召集所有的继承人,主持并协商出遗产的分配方案,完成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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