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的优缺点?
自书遗嘱是我国《继承法》及《民法典》确定的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是指被继承人通过自己书写遗嘱并签名字和日期的遗嘱。是比较常见的订立遗嘱的方式,很多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时,会选择订立自书遗嘱。那么,自书遗嘱有什么优缺点呢?
自书遗嘱的优点有:一、自书遗嘱可以随时订立。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公证人员的参与,被继承人在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订立。并且,被继承人可以根据需要很方便的修改已经订立的遗嘱,那就是重新订立一份自书遗嘱,这样,在后的自书遗嘱的效力就会优于在先的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冲突的部分以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二、自书遗嘱的订立可以节省一笔订立遗嘱的费用。如果去公证部门订立遗嘱,则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请律师订立一份见证遗嘱,也会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而订立自书遗嘱则不需要任何费用,如果非要说花费,那就可能是一张纸一支笔的费用了。
三、自书遗嘱由于是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的,因此最贴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按照他自己书写的自书遗嘱的内容来处分他的遗产,最能够达成其心愿。
自书遗嘱有这些优点,但是自书遗嘱也有一些缺点:
一、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好证实。自书遗嘱虽然是最贴近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遗嘱,但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时不太好证明。因为自书遗嘱起纠纷的时候,自书遗嘱人也就是被继承人已经过世了,此时该份自书遗嘱到底是否是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也就是其真实性就不太好证明了。
如果在诉讼中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则要做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因为种种原因,有时不能产生鉴定结果,此时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就真的存疑了。
二、自书遗嘱有时会因为订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导致遗嘱无效。法律规定订立遗嘱时的被继承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书遗嘱继承时则其他继承人可能提出订立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就可能导致自书遗嘱因为订立人的精神状态问题而导致遗嘱无效。而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则因为有其他的见证人,因此一般容易证明订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一般不会存在因订立遗嘱人的精神问题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