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遗嘱继承 >

什么是打印遗嘱?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1-09-18 22:36  点击:
       什么是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在继承编中规定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指订立遗嘱人通过打印的形式订立的遗嘱。具体法条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由该条法律规定可知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为:首先,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除此以外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其次,见证人必须要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过程,这包括两个阶段,一是订立遗嘱人打印遗嘱的过程,如果订立遗嘱人不会打字的话,由订立遗嘱人口述,一名见证人根据口述打字,然后现场打印出来;二是遗嘱打印出来后,订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现场签上各自的名字,并要写上日期,注意订立遗嘱人和现场见证的每一名见证人都要写上日期;最后订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这是与代书遗嘱不同的一点,代书遗嘱只是要求订立遗嘱人和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未有要求在每一页都签名。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一个从不被认可到认为有效的过程。在之前的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都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认为打印遗嘱无效,这主要是因为之前的《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后来部分地区的法院有条件的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比如2018年通过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根据该条打印遗嘱的效力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被承认。直到2020年1月 1日生效的《民法典》才正式承认打印遗嘱的形式,并且打印遗嘱要想生效,还要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
 
       因此,在今后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可以通过打印的形式来订立遗嘱的。此时要注意,一定要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订立的遗嘱才能够成为有效的遗嘱,能够根据该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