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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的真实性鉴定不能鉴定出时应怎样分配证明责任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9-12-12 22:21  点击:
      在遗嘱的真实性鉴定不能鉴定出时应怎样分配证明责任?
 
      遗嘱的真实性的证明责任由提供遗嘱的人承担。在遗嘱为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甚至口头遗嘱时,其真实性的证明难度不大。一般而言,有见证人的见证就可以证明出遗嘱的真实性了。
 
      最难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因为一旦拿出遗嘱提出要根据遗嘱来进行遗产分割时,则被继承人肯定就不在人世了。遗嘱从被继承人过世时生效,继承从被继承人过世时开始。在被继承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证明自书遗嘱真实性的最好方法就是对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结构进行。通过鉴定大体上会得出三种结果,一是通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是遗嘱签名的笔迹与被继承人的笔迹高度一致,也就是说很大的可能性该份自书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情况下,则该份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当得到认可,此时,该份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证明完成,在该份自书遗嘱没有其他瑕疵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该份自书遗嘱的内容继承。如果该份自书遗嘱尽管真实性不存在问题,但是违反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非常严格,则该份自书遗嘱照样有可能因违反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成为无效遗嘱。
 
      第二种结果是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该份自书遗嘱的笔迹与被继承人的笔迹不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该份遗嘱在很大可能性上不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情况下,则该份遗嘱就属于不具有真实性的遗嘱,不能按照该份自书遗嘱的内容来继承。
 
      第三种情形是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不能确定该份自书遗嘱是否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就是说是否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存疑,则此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其他的证据可以是录音录像或者证人证言,如果结合其他的证据依然很难证明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则不能够按照该份遗嘱来继承。
 
      有时不能够得出鉴定结论的原因是无法得到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此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拥有鉴定所需的样本而拒不提供的,则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情形让不提供鉴定样本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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