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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7-26 22:36  点击:
      有效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的部分无效。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一规定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此,《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条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的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6)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五种形式,否则,即使其他条件都具备也是无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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