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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如何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9-03 23:29  点击: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如何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协议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扶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必须具有扶养的能力,妥善地照顾好被扶养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被扶养人的行为。如被扶养人患病,还应给予护理照料。(2)不能随意中断对被抚养人的扶养、照顾行为。如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已支付的抚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3)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时,必须事先征得被扶养人的同意,并安排好被扶养人短期的生活。(4)如被扶养人死亡,应料理善后。(5)在被扶养人死亡后,依照协议约定合法地接受遗产。
 
      被扶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应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将遗赠的财产作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2)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当其主动向扶养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根据扶养人所尽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得到扶养人妥善的护理照顾。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时成立。但是为了使遗赠扶养协议达到更高的证据效力,可以对遗赠抚养协议公证,赋予其更高的证明力。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扶养人)的身份证明(扶养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扶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被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扶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被扶养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被扶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扶养协议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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