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遗嘱继承 >

当事人撤销、变更遗嘱应采取何种方式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7-18 23:03  点击:
      当事人撤销、变更遗嘱应采取何种方式?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相同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不同的形式。
 
      如果原遗嘱是以公证形式订立的,则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

      以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撤销、变更原遗嘱的,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依照各种法定形式的要求制作遗嘱。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变更遗嘱的,如果变更后的遗嘱合法有效,应当依照变更后的遗嘱执行;如果变更后的遗嘱是无效的,则仍然应当根据原来所立的有效遗嘱执行。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此外,遗嘱人损毁、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上写明废弃的意思表示的,该遗嘱也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撤销。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如果各个遗嘱均无效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只有一个有效的,则按照该有效的遗嘱处理。
 
      (2)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的内容执行。
 
      (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