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遗嘱继承 >

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上)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7-14 23:08  点击:
      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上)?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1)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2)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公证机构有相当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遗嘱公证档案作为秘密档案保管,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遗嘱内容被篡改和伪造。(3)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根据我国《公证法》及《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①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②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③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2)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①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②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③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④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是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⑤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⑥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⑦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讯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