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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下)?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7-10 22:59  点击:
      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下)?

      (3)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②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③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④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⑤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①遗嘱人年老体弱;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4)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①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③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④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⑤公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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