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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上)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5-25 23:14  点击:
      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上):
 
      所谓遗嘱继承就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两大继承制度之一,是经常适用的继承制度。鉴于遗嘱继承的重要性,以下的问题就需要特别注意:
 
      一、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无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需要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死因行为,是说,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自遗嘱完成时成立,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死亡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是期待权,只有立遗嘱人死亡,才是遗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关于继承的期待权才转为现实的权利。
 
      二、在遗嘱继承中要注意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当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如果在订立遗嘱的当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过后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订立遗嘱时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后又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非重新订立遗嘱,要不之前所里的遗嘱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所以受欺诈、受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与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不一样,遗嘱不存在可以撤销这种情形,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并不存在合同等可以撤销的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内容违法的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或者违法的部分无效,因此要避免遗嘱内容违法的情况出现。并且如果遗嘱没有给既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该部分无效,需要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相应的份额,才能按照遗嘱确定的方式进行继承。至于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份额的多少,一般相当于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均分的份额。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部分是无效的。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财产中有属于别人的份额的,应当从遗产中剔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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