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时是全部都收走吗?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没有人继承和受遗赠的时候,应当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不是全部都收走。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包含以下几个方便的含义:一是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遗产。此时,在遗嘱中,被继承人既可以把自己的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留给全体法定继承人。既可以留给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留给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甚至还可以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时,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遗赠”制度。
遗赠制度就是指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有的人认为被继承人这样做不符合人情,遗产不留给自己的继承人而是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实,把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不一定不是被继承人的亲人。比如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其孙子继承,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绝对算是被继承人的亲人。
二是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把自己的遗产赠与给其他人,其他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也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属于生前用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生前也没有用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则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合格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确定的继承人,被继承人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时候,此时根据法律的规定,遗产就应当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应当注意,遗产在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时候,还应当考虑一类人的利益:那就是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的分得遗产的权利。
应当注意,遗产在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时候,还应当考虑一类人的利益:那就是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的分得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的人属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因此,在遗产收归国家和集体之前,要保留这两类人应当获得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