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吗?继承中遗产管理人必须要有吗?
遗产管理人就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他(她)的财产就属于遗产了。此时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他的财产就会处于无人照看或者其他人肆意使用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来管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这时遗产管理人就应运而生了。
遗产管理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我国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此可知,继承法只是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要妥善保管遗产,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味着没有人对遗产起着一个总的管理并承担责任的作用。这样当遗产出现管理上的混乱,甚至被损毁、被侵占的时候,也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人。之前我国普遍的情况是老百姓收入不高,死后能留下较大额遗产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遗产被损毁、侵吞的情形并不常见。
随着我国人民的收入普遍提高,更是产生了一批高净值人士,在这些人过世后,留下的遗产就较多了,遗产的价值也非常巨大。同时,遗产被侵吞、被毁坏的现象就变多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很好的制度来妥善管理从被继承人过世到其遗产被妥善分割期间的遗产,以免遗产流失和损失。这个制度就是被西方一些国家证明很管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因此,我国最新的调整继承关系的《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以上条文规定可知,继承开始后,法律以明确规定加推定的形式,确定了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人的范围和顺序。并且每一个继承案件,都有一个或者数个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