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哪些情形可以酌情减少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过,在有些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会被剥夺。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该条规定情形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违法被剥夺而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被剥夺的情形外,还可能因某种原因使其继承份额减少。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种情形,故意隐匿遗产的继承人。如果遗产不被其他的继承人知晓而是只由该名或者数名继承人知道有该遗产的事实,但是该名或者部分继承人故意隐匿遗产不让其他继承人知道的,则对于故意隐匿遗产的继承人,可以在分给遗产时,减少他的继承份额。
第二种情形,侵吞遗产的继承人。所谓侵吞遗产,就是指以不被其他继承人发现的手段,把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入自己囊中的行为。侵吞事实发生后,在法院审理中如果查明某个或者部分继承人有侵吞遗产的行为,则对于该名或者部分继承人就可以减少其继承遗产的份额。
第三种情形,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所谓争抢遗产,就是在遗产继承时,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私自把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把遗产归为自己的行为。
争抢遗产剥夺了其他继承人可供继承的遗产的份额,并且争抢行为也是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些继承人争抢遗产的,则对于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就可以减少其继承遗产的份额。
法律对于以上三种行为的继承人,规定地是可以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要根据法院查明的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继承人的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及涉及的遗产的份额,来确定有这些行为的继承人的具体的少继承的份额。
张律师认为,对于那些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如果行为性质十分恶劣的,应当剥夺他们对于所隐匿、侵吞或者争抢的那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当然,目前在法律的具体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还是要根据有这些行为的继承人的行为的性质,确定应当少继承的份额,争取做到少继承的份额与行为的恶劣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