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哪个时间点为准?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遗嘱处理自己遗产的时候,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在处理遗产的时候,必须首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留出必要的遗产,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供其生活之需。扣留了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之后的遗产,才按照遗嘱里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进行继承分割。
因此,正确的认定某个或者某些继承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其他的继承人的权益影响巨大,需要正确的认定。
确认继承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时间点非常重要,因为某个继承人的状态随时都会发生变化。
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能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变成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因为意外事故或者患病从而变成缺乏劳动能力的人。鉴于被继承人是否有劳动能力充满了变数,因此只能以某一个时间点的该继承人的身体状态来衡量其是否有劳动能力。
一个继承人是否有生活来源也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一个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能因为继承了一笔遗产从而变成了有生活来源,或者其长大成人参加了工作,可以得到劳动所得,因此变成了一个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一个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可能随着给他提供生活所需的人的过世变得没有生活来源了。或者其身体遭到变故,不能正常工作了,从而失去生活来源。
根据以上分析,因为继承人的状态是随时在发生变化的,因此只能以某一个时间点来确定某一个继承人是否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个时间点,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法律规定是: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生效时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就是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那一个时刻点来确认继承人的状态,如果在这个时间点某个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则其就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