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的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怎么办(上)?
遗产主要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根据遗嘱的规定由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取得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他人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还可能由扶养人取得。
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除了上面的可以得到遗产的人以外,还有一类人也可以得到遗产,这类人就是“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根据该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下的人:一是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是很常见的,比如被继承人的孙子,在被继承人的儿子过世后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因为孙子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因此孙子就属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二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由于继承人的范围是较窄的,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只有六种:配偶、子女、父母,这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这六种法定继承人,或者这六种法定继承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承担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职责,则事实上可能就是这六种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承担了主要扶养职责。
比方说,被继承人的子女被别人收养后成为别人的养子,根据法律规定,养子与其亲生父母之间不再有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此时被别人收养后的养子给予亲生父母以生活上的主要的扶养照顾的,此时该养子就属于对其亲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人。
还比方说,多年的邻居,看到被继承人年老体衰,生活无人照顾而主动的承担扶养照顾义务,对该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也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再比如说,前妻或者前夫,在离婚后一直是各自生活。当看到前妻或者前夫一方年老体衰或者因为生病等原因而扶养较多的,也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此时不论前夫或者前妻是否再婚,都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