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人过世后其遗产应当怎样处理?
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人,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符合一定身份的人,主要是烈属。烈属身份的取得在于其家庭中有烈士,按照规定,烈士的一定范围内的家属,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供给他们日常生活的费用。
还有一类人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保户”。五保户在最近这些年里的供养方式其实是发生了一定变化的,之前的五保户一般住在自己的住宅里,有基层组织派人进行生活的照顾,以及给予一定的金钱照顾。在城市里表现为居委会派人进行照顾,在农村表现为由所在的村组派人进行生活照顾。
现在不管是在农村的还是城市中的五保户都实行了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部门一般是民政部门成立的养老院等场所。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人虽然不属于是烈属和五保户,就是说他们没有这两种身份,但是生活依然贫穷的。我们国家对这种特别贫困的人,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也会给这些人以金钱及生活上的照顾。
那么,在这几类得到国家及集体组织了提供了一定生活费用的人士,在其过世后,他的财产应当怎么处理呢?是应当由提供经济帮助的单位收回,还是可以由他们的继承人正常继承呢?
其实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或者集体给予的帮助,也只是金钱或者生活上的部分帮助。就算是国家或集体全额承担了生活的费用的,能够得到这些照顾的也是这些受到照顾的人士的一定的身份,比方说属于“烈属”。因为这些身份受到照顾就是缘于国家的政策等因素,而给予这些人的生活费用等的补贴。因此,对于这些人过世后,他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们的遗产,可以由他们的继承人来继承。
当然,如果拥有这些身份的人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集体组织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在这些人活着的时候由这些部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去世后这些人的财产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由这些部门取得,来弥补这些部门的费用支出。此时,就要严格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来办理。这些人士的财产应当归提供帮助的单位和组织,而不属于遗产,不能由这些人士的继承人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