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的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怎么办(下)?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扶养”,并不一定是指直接的扶养,比如说出钱把被承人送到养老院的,也属于扶养较多。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提供金钱或者物质上的帮助,这些帮助成为了被继承人生活中的主要帮助的,也属于扶养较多 。
如果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照顾较多,尽管没有提供金钱上的帮助,依然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也就是说,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是金钱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日程生活上的照顾。不过都要达到一个效果,那就是确实照顾了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
对北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人,属于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要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留足遗产份额,以便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取得遗产。
而现实的情况是,可以分割适当遗产的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却屡屡遭受侵犯。表现在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不通知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导致其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落空;还表现在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并不知道自己有取得自己照顾过的被继承人的适当遗产的权利,这样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就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取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落空。
那么,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此时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权,这是权利救济的一个具体举措。因此,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就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事了。而且,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就便利了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就是那些侵犯了其分得适当遗产权利的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通过判决的方式要求分得遗产的人退出一部分遗产份额给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以维护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