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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分割遗产的(上)?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11-24 22:29  点击:
       人民法院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分割遗产的(上)?
 
       在继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确定了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后,是按照什么标准对遗产进行具体的分割的呢?
 
       遗产从存在形态上来说,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以不动产的形态存在。这主要就是房产,各种性质的房产,商品房、工厂厂房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比方说工厂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类型的土地,也属于不动产。
 
       二是动产,动产是除了不动产之外的各种有形物。包括各种物品、交通工具以及金钱等,都属于不动产。像一些生活必需的无形物质,比如水和电等这些无形物,也属于不动产。
 
       三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是现在的一类非常重要的遗产。财产类权利一般来说价值都是很高的,比方说股权中就蕴藏了分红权等具体的财产利益。还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属于是一种类型的遗产。
 
       这些遗产的形态不同,价值各异,那么在人民法院具体的要在继承人中分割遗产时,应当坚持下列的遗产分配原则:
 
       第一,要坚持物的价值不减损的分配原则
 
       物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遗产的具体分割中各个继承人主要是利用遗产的使用价值,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比方说房屋可以满足居住的需要,工厂可能满足生产产品的需要,土地可以满足生产粮食的需要。
 
       在遗产满足继承人的生活需要以及生产需要的同时,要做到尽量不要减损遗产的价值。比方说,在分割房屋时,就不能把一个整体的房屋通过分割给予两个不同的继承人的方式来继承。因为如此分割,整体的房屋就会因为分割后变得不完整,而使房屋的价值下降,最终损害的还是继承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可以是公平确定出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由某个继承人得到房屋,得到房屋的继承人向没有得到房屋的继承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根据是否还有其他遗产而不同,如果没有其他遗产了,则得到房屋的继承人可以给其他继承人以相应的金钱补偿。如果还有其他的遗产,则得到房屋的继承人在其他遗产的继承中就可以少继承一些份额,以平衡每个继承人的均等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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