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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能够取消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下)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3-29 21:34  点击:
       事后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能够取消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下):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股东会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持有公司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或者不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通过。股东会做到了这两点,修改公司章程禁止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修改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修改。
 
       在自然人股东过世之后,就算公司通过了限制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章程,那么此时的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是否就能够约束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起到限制或者禁止他们继承股东资格的效力呢?
 
       我们再来看看《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第75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对该条的文义解释,自然人股东过世后股东资格是可以继承的,公司章程可以有另外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必须是该名过世股东过世前就合法有效的章程规定。如果是在过世股东过世后其他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和禁止的,则对该过世股东的继承人不适用,该过世股东的继承人依然可以根据公司法和过世之前的章程规定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如果对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股东权利的继承作出限制,应当经过在世股东的同意,至少其应当有参与表决程序的权利,在股东过世后修改通过的限制或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决定很明显剥夺了该股东的知情权以及程序的参与权,对该股东的继承人是不生效的。
 
       如果公司以股东过世后的章程来拒绝其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的,过世股东的继承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从而达到顺利继承股权的目的。
 
       因此,事后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能够取消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继承人依然可以依据《公司法》及之前合法有效的章程的规定来继承过世股东的股东资格及其他股东权利。当然,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的限制或禁止的修改,对修改之时还健在的自然人股东是有效的,他们的继承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被限制或者禁止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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