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遗产继承 >

事后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能够取消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上)?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3-31 22:18  点击:
       事后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能够取消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上)?
 
       股东资格的继承才算是完整地继承到了公司的股权。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如果被继承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的股权也是他的遗产,理应被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但是鉴于股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股权其实包含着财产权利和权利行使的资格。其中财产权利就如同普通的不动产和动产没有什么不同,就是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体现,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代替。也就是说,如果用一定的金钱补偿来代替股权的继承,也是等价有偿的,不能认为继承人没有继承到股权。
 
       可是股权的另一层权利那就是股东资格的继承,就不能完全以金钱来衡量了。因为继承到股东资格,就意味着拥有了对公司的管理权、分红权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所以说股东资格的继承才是股权继承中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的特性,股东不但是公司的投资者,也是公司的管理者,股东之间的友好相处,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是必须的条件,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勾心斗角的,那这个公司也会管理不善,经营不佳。
 
       所以,股东过世后,什么样的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对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言至关重要,如果通过继承得到股东资格的新晋股东与老股东三观不合,则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很多公司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就会在公司的章程中对股东过世后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过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规定可知,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甚至禁止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的资格。问题是,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或者禁止继承的规定是在某个自然人股东过世后作出的,那么这种事后修改公司章程来禁止某个股东的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能够起到禁止过世股东的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的效力呢?
 
       首先,需要确定修改禁止股东继承人继承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是否合法。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股东会享有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