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应当怎样限制股东的继承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具有人和性特点。很多股东是基于对彼此的认可,才共同投资兴办公司企业的。如果在某个股东死亡之后,他的继承人因为继承进入到公司之中成为股东话,则原有股东的人和性必定被打破。如果新来的股东与大家相处融洽的话则还能够共同经营公司,如果通过继承新来的股东与老股东不能友好相处的话,则公司的经营肯定不能顺利的进行。因此,为了公司能够平稳顺利的进行,法律允许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限制。
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东继承人的继承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在继承开始前就已经写入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一般是在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或者是在公司章程的修改中加入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的。只要是按照公司股东的表决程序通过的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一名股东生前公司章程中没有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而在该名股东过世后才通过股权继承的限制的,则股权继承的限制对该名过世股东的继承人不适用,其继承人依然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该名股东的股权进行继承。
二是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只能是限制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能限制财产性权利的继承。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和股东财产权,其中股东的身份权就属于人身性权利。基于公司股东的人和性特征,可以对股权继承中的股东的人身性权利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限制股东的继承人对公司的管理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对公司管理者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于股东权利中的财产权,公司章程是不能够进行限制的。股东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及所有者权益的分割权,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继承时,不能够限制股东的继承人对股东财产权的继承。具体的做法是公司股东权益中对应于过世股东的那部分份额,由其继承人分割,分割的具体方式是由公司给予现金补偿。过世股东的继承人得到对应于过世股东股权的那部分现金后,则过世股东股权份额从公司股权总份额中去除或者过世股东的股权份额由其他股东购买。无论是其他股东购买还是直接去除过世股东的股权份额,都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