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导致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怎么办?
在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股东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则在股东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第76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权的继承和股东财产权的继承。
股东资格的继承中,当作为被继承人的股东死亡后如果他的继承人较多时,则在完成继承后,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可能突破50人,此时就突破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50个的限制。此时,因为违法了,肯定要想办法解决,具体应当怎么办呢?
因为《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人数上限50人这个规定是不能突破的,因此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从这个实际出发。再此基础上,才能够设计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
第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从继承人的内部着手找出解决办法。就是由死亡股东的所有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商量出部分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以便使继承后的有限公司股东的总人数不会突破50个人。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股东死亡后其有权的继承人的名额都规定为1名时是较为合适的,这样当公司的股东过世后,每个过世股东都只能有一名继承人来继承。如果这名过世股东的继承人较多的,则由其继承人推举出一名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先死亡的股东的继承人较多时占完了股东名额,后过世的股东的继承人则没有继承名额了。当然,这中规定必须预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才有效。
过世股东的继承人内部推举出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的办法,可以是协商也可以是其他办法,可以把协商的结果用协议的形式固定。如果各个继承人协商采用推举出一个继承人代表所有继承人来行使股东资格,但是在私底下该名股东对应的股东财产权由所有的继承人共享,就像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一样。只要不违法,这样的做法也是可以的。
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如果继承后股东的人数突破了50名,可以考虑变更公司的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公司的形式的,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样,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可以达到200名,因此一举解决了股东继承时人数超出的难题,可以说是彻底解决了继承时股东人数过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