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想要明白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首先要弄清楚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的的性质。其实,这三项费用明显不符合遗产的特征,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是在死亡之前已经可以确定存在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这三项费用都是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才产生的,因此,属于是对与死者有关的人员的补贴,而不是对死者的补贴。
其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妻子、子女及父母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丧葬补助费是对死者亲属为办理丧事的支出的补助。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的一种抚慰性质的金钱补助。
遗产继承案件主要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处理和分割,而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与有权领取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的人在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和交叉。遗产的继承人为死者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的主要是死者的配偶、子女及配偶这三类人。这三类人其实也就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死亡赔偿金的领取人员还包括依靠死者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人,而这类人也是在继承中需要为其保留“必留份”的人员。因此,可以说,有权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的人员一般也是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北京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在第四条规定:“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该条的意思是如果在继承诉讼中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的人员恰恰就是有权继承的继承人,而这些继承人又提出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在分割遗产时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一并进行分割。如果在遗产继承之时还没有得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死亡抚恤金,则只能先处理遗产,待这三项费用得到后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