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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查明所有的继承人?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9-06-30 22:19  点击:
      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查明所有的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的诉讼中,法院立案庭根据原告的起诉进行立案,具体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在起诉状中列明原告和被告,也就是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并且在起诉中写明诉讼请求。并且在立案时提交一定的证明被继承人过世、遗产的范围及继承人的身份的证明文件。然后,法院的立案庭在认为达到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就会对该继承案立案,并分派法官对该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对原被告的询问,法官可能就会发现该案应该还有其他的继承人没有来参加诉讼,但是又不清楚具体的继承人是谁,或者说只是知道还有其他的继承人,但不清楚其具体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依照职权查明所有的继承人还是仅仅就起诉状中列明的原被告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其他的继承人的,此时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查明可能存在的继承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是应当依职权查明所有的继承人的。但是,有的继承人的信息除非案件材料中有显示或者原被告提供还有其他继承人的线索,法官是不可能知道还有其他的继承人存在的。因此,虽然法官有义务查明所有的继承人,但是客观上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实务中法官仅仅对有线索的继承人依职权查明并追加为当事人。对不知道的继承人,是不可能依职权追加为当事人的。此时,不知道的继承人在诉讼时效之内可以另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就有线索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过法院的调查核实,如果查明某个人确实属于本案中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就会追加该名继承人为本案的当事人,来参加本遗产继承的诉讼。如果该名继承人明确放弃自己遗产继承的权利,则人民法院就不追加该名继承人为本案的继承人。
 
      如果随着法院的调查核实,最终不能确定该人士到底是否属于有权继承的继承人,也就是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继承人身份的,此时法院就不会追加该人为当事人。如果经过法院的核查,不能确证该名继承人的存在的,此时,法院也不会追加该人为本继承案件的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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