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有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通过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形式放弃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利。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继承权的丧失和可以分割遗产权利的取消。继承人之所以要进行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有的是因为考虑到各个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而把该份额留给其他的继承人,以使其他继承人有更多的继承份额。有的是因为不想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担。也有的继承人是出于不想完成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负的其他义务而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总之,放弃继承权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有些道德性质的义务,就算是继承人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还是要履行的,不因放弃继承权而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内。因为,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过世的时间。
(2)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由本人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而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为,这是有关身份关系中权利的放弃,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一般继承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去办理。
(3)办理公证时,一般需要准备下列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具体可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村(居)委会出具;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办理公证时,公证处一般会重点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情形;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5)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6)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此种情况,则按接受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