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归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律效果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是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总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和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是可以多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鼓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要给予更多的照顾,鼓励全社会关心照顾老年人,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风气。
那么,怎样认定继承人或者丧偶儿媳或女婿尽了主要赡养或者扶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做到以下几点可以认为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者扶养义务:
一、要求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首先,要求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经济来源。提供的经济来源的目的是为了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如果提供的经济来源不是为了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而是逢年过节给点红包之类的,不能算作是提供经济来源。
其次,要求是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也就是说,对于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来说,继承人提供的经济来源可以满足被继承人日常生活的需要。
二、要求对被继承人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首先,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劳务等方面给予扶助。要求在被继承人如果不需要金钱帮助的情形下,继承人要对继承人的生活等方面的劳务等提供扶助。劳务就是提供劳动力,提供劳动力的目的是对被继承人的劳务等方面给予扶助。比如可以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或者可以帮助被继承人干农活等,都可以认为是提供了劳务。
其次,要求是对被继承人的劳务等方面提供主要扶助。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劳务提供的是主要的扶助,如果只是偶尔的提供一些劳务帮助,不能算作是在劳务等方面提供了主要扶助。
综上,做到了以上几点的就可以认为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