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都规定了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的制度。所谓“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适当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两类人:第一类就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这类人的特点第一须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是继承人中有需要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则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第二须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这类人的生活在被继承人生前一直是由被继承人照顾的,包括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对这类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
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他们就会没有了生活来源。因此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法定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实际需要,让他们分得适当的遗产。
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实际分得遗产的数额并不一定少于继承人。这主要取决于遗产的多少以及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的实际需要。如果遗产很少,可能只能够保障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甚至连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的基本需要都难以保障的,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可能只有继承的权利,而实际上没有多余的遗产可供继承了。
如果遗产很多则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只能够分到维持生活所需的基本的遗产份额就可以了,此时不必要为他们分得与其他人平均的遗产份额。
但是,在大多的时候,继承人是不愿意主动让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取得遗产的。此时,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份额。
如果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给适当的遗产。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就会判决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实际得到的遗产份额。当然这个遗产份额可能多于其他的继承人,也可能少于其他的继承人。如上所述,取决于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的实际需要以及遗留下来的遗产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