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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及亲兄弟姐妹的关系?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7-28 23:03  点击:
法定继承中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及亲兄弟姐妹的关系?
 
养子女是根据《民法典》及之前的《收养法》的规定,由养父母收养的与养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收养他的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是养父母子女关系。此时,养子女同他们平辈的生子女、养子女及亲兄弟姐妹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养子女与生子女的关系
 
养子女与生子女的关系指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在收养养子女的时候,并不是一定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果养父母已经有亲生子女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收养养子女。此时就会出现养父母既有亲生子女,又有养子女的情形。
 
在养父母既有亲生子女又有养子女的情形下,此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是养兄弟姐妹关系。养兄弟姐妹关系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他们之间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次,养子女与养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可能收养的养子女不止一个人,在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女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此时,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是养兄弟姐妹关系。
 
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既然属于养兄弟姐妹关系,就意味着他们之间也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时,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彼此的遗产。
 
最后,养子女与亲兄弟姐妹的关系
 
养子女被养父母收养后,根据《民法典》及之前的《收养法》的规定,此时养子女与其亲兄弟姐妹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此时养子女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既然养子女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已经没有了任何关系,在法定继承中,也就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彼此的遗产了。
 
综上,养子女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从而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及养子女的其他养子女之间形成养兄弟姐妹关系。养兄弟姐妹关系适用亲兄弟姐妹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彼此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以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彼此的遗产。
 
而养子女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其亲兄弟姐妹消除了兄弟姐妹关系,彼此不属于继承人。不能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彼此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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