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什么样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按照《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没有特殊情况,就应当按照这个基本原则,由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得到遗产。
但是,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也不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因此,法定继承中对于“生活有特殊可能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应当予以照顾。正确理解该款,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法定继承人必须生活有特殊困难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生活开源,或者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法定继承人如果有这两种情形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为生活有特殊困难。
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说明继承人不能凭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也没有可以提供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方式。继承人日常的生活来源可能就来自于被继承人的供给,被继承人一过世,继承人就又属于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的人。
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是指继承人以劳动所得的收入或者其他收入加起来,也维持不了当地的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第二,法定继承人必须缺乏劳动能力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这有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没有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为年幼、疾病等彻底地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了劳动能力,就意味着不能够以自己地劳动取得收入。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虽然没有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能向正常人那样参加社会劳动,其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的能力是受限的。
第三,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继承人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能力,或者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并无特殊困难,都不在照顾之列。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才属于法定继承中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