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还可以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扩大继承人的范围的一种制度。目的是让被继承人的遗产尽可能的让更多的他的亲属来继承,使其遗产不因没有继承人来继承而被收归国有。
一般来说,继承人的范围越窄,遗产越可能没有人来继承。我国法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之前的《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先于其过世的子女的继承份额。
后来颁行的《民法典》中又规定了一种代位继承的情形,那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是否还可以代位继承这个问题。
在第一种情形的代位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中,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的来源应当弄明白。晚辈直系血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们之所以能够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完全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正常情况下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完全可以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
但是因为作为第一顺序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过世,导致于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能实际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法律规定此时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已经过世的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作为第一顺序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因为生前的行为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意味着就算其还活着,也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其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继承到遗产的。
既然代位继承,先过世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继承的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子女的遗产份额,在子女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够继承到遗产的情况下,先过世的子女就没有遗产可以供他的晚辈直系血亲来继承。
因此,在被继承人的先于其过世的子女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情况下,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以代位继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