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处理方式-北京遗产律师为您介绍: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晩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始可依继承的顺序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客观上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晩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晩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晩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晩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同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可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不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应被视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遗产份额,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