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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5-10 21:19  点击:
       法定继承中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有哪些?
 
       法定继承中各个有权继承的继承人继承到的遗产份额一般是均等的。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部分继承人是应当或者可以多分到一些遗产的。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割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而是根据继承人的情况不同,有的继承人应当多分,而有的继承人则是可以多分。
 
       事实上,在法定继承时,除了继承人中有的继承人可以或者应当多分外,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是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那么,继承人以外的哪些人可以适当的分得遗产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依靠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适当的分得遗产。具体而言,依靠继承人扶养可以适当的分得遗产的人主要有:一是不是继承人的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亲属,比如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因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法律上都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但是其却有可能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就有可能没有了生活来源,此时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时,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是其他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但确实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此类人也是属于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其次,还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属于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要包括这几类人:一是被别人收养了的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被别人收养后,就断绝了与其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但是在现实中有可能在被继承人老迈时,他们的被其他人收养的子女还是会照顾他们的。这种情况下,被别人收养的子女也属于可以适当分给其亲生父母的遗产的人。
 
       二是其他的继承人以外的亲朋好友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下,也属于可以适当分给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
 
       此外还有两类人的情况比较特殊,就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此时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身份属于“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属于应当分得遗产的人。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不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是对公婆、岳父母扶养较多,此时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身份只是属于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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