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需要多分遗产份额的情形(上)?
我们知道,法定继承中一般是各个继承人均等分割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该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均等分割的,不过根据继承人及其他一些特殊的需要照顾的人士的情况,也有不是均等分割的情形。具体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均等分割的原则呢?换句话说,哪些情况下对哪些人多分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多分的情形分为应当多分和可以多分两种情形,具体哪些情形是应当多分,哪些情形是可以多分呢?
一、应当多分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该款规定,如果继承人中有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此时对该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应当多分。适用该款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单纯的生活困难或者缺乏劳动能力不适用此款的规定。第二,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是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不是在分配遗产之前也不是在分配遗产之后,而是根据开始继承的那一刻来判断是否生活有特殊困难和没有劳动能力。如果在分配遗产之前该需要照顾的继承人还有劳动能力但是开始继承的时候变得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应当多分。第三,必须是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该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此时也不能多分。此时已经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了,就不能按照该条进行多分。因为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在法定继承时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无权继承分割。
之前的《继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该条的意思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要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