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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代位继承制度的变化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知名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0-09-28 23:38  点击:
       《民法典》继承编代位继承制度的变化
 
       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的某一特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情况下,由某一特定的继承人的一定范围类的继承人代替继承的继承法律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范围内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是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至于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是一项重要的财产的利用的制度。
 
       我们国家一直实行的《继承法》里一直有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规定对解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过世时的继承问题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保障了先于被继承人过世子女的继承人的权益。
 
       但是,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就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代人逐渐老去后,他们因为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没有子女,导致继承人的范围变窄,此时为了遗产继承的顺利,也为了更为有效的对物的利用,法律需要考虑增加继承人的范围。而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批人,他们本身是有兄弟姐妹的,而这一批人大部分只有一个孩子。因此,要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就要考虑这批人的侄子辈的继承权,在此情况下,本次颁布的《民法典》又在原来的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中,增加了一种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款是对之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增加的新规定,这就是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的适用条件为:
 
       一是被继承人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如果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就适用遗嘱继承或者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是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时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更谈不上由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来代位继承了。
 
       三是只能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点与子女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不管是过了多少代;而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兄弟姐妹的下一代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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