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精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及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一、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受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受精所生子女和异质受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受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受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对“同质受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后,丈夫不得就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而否认与孩子的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双方都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保留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