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开始前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小张是家里的大儿子,今年30岁,下面还有一个弟弟,刚大学毕业。父亲老张在其年幼时已经离世,母亲吴女士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两个月前,吴女士病重离世,留下一套遗产房屋。吴女士在世时,弟弟曾说过,哥哥一直打工帮衬家里,母亲去世后不和哥哥争房子。但是现在弟弟因大学毕业后需要房屋居住,也想继承房产。小张认为弟弟之前已表示放弃继承,不应享有继承权,于是小张将弟弟起诉至法院。
那么小张弟弟在母亲去世前作出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的表示是否有效?关于这个问题,法院原则上认定无效。根据最近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行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处理前。但对于当事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是否能够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继承法理论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权的,不产生效力。
北京继承律师网北京继承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的期待权,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如此的话,在继承开始前进行怎样的放弃表示才有效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分家制度。分家协议中往往涉及父母与部分子女就放弃继承达成的合意,甚至放弃继承与其他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相关联,此时如否定该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效力则可能会导致各方利益失衡,且与长期普遍被当前民众所接受的风俗习惯相悖。故对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通过分家协议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合意,如涉及继承权以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可参照民法理论上的继承抛弃契约制度,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