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继承的几点要注意的问题:
1、代位继承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死亡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依《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其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由他的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有遗产。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为:(1)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一个继承人。(2)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数限制,当然有在辈分在先的代位继承人就不再考虑辈分在后的代位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一个继承人。(4)代位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转继承既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可存在于遗嘱继承中。(5)代位继承权为代位人的权利,代位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一次继承;转继承实质是同一财产连续两次继承。
3、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之一就在于: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在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就代表着其放弃了继承其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意味着其丧失了继承权。依《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而,在被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是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