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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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之后的所得房产怎样分割?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1-20 22:58  点击:
      公房拆迁之后的所得房产怎样分割?
 
      一、案例介绍:
 
      刘四与马氏系夫妻,两人住在朝阳区承租的两间公房内,夫妇两有一个独子刘小四,刘小四自小受到父母的疼爱,刘小四大学毕业后就跟同学王云结婚了,因为两间公房面积有限,以前一家三口住勉强凑合,现在刘小四结婚之后就和王云搬到大兴住了,但是两人的户籍都还是在这两间公房内。2009年的时候北京进行城中村环境整治改造,该公房所在区域要进行拆迁,根据拆迁政策赵家可以购买一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刘四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同时认购了两居室1401室房屋和一居室1402室房屋,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1401室的买房人签名为刘四,1402室的买房人签名为刘小四。但是两套房屋的购房款都是拆迁补偿款所支付的,刘小四和王云都没有出资。交房之后,1402室房屋登记在刘小四的名下,刘小四夫妇住在1402室,随着日子中无数琐碎小事的到来最终磨灭了当初生活中的激情,王云与刘小四还是以离婚收场,离婚后王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1402号房屋归刘小四和王云共有,双方各享有50%份额。
 
      二、双方诉讼主张
 
      刘四、马氏、刘小四共同称,王云并不是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公房拆迁前刘小四和王云一直在大兴居住。关于房屋拆迁之后的回迁安置房,只有被拆迁人刘四有购买的资格,刘四将购买资格转让给赵某,与王云并没有关系,而且房子只登记在刘小四的名下。
 
      王云称其和刘小四户口在被拆迁公房内,也是该公房的实际共同居住人,而且刘小四、王云与刘四、马氏就回迁安置房的分配达成过口头协议,约定1402号房屋由刘小四、王云共有。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云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公有住房系列三——公房拆迁之后的分家析产
 
      北京继承律师网北京继承律师团队认为,实践中北京市的公房拆迁之后如何分配回迁安置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政策依据往往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户数有关,一个是与落在被拆迁房屋的户籍人数有关。拆迁政策依据不同,回迁安置房的分配数也就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的分家析产案件中,会以拆迁政策为依据来明确拆迁权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通过询问拆迁方,得知被拆迁人为刘四,王云并不是被拆迁人,且在拆迁过程中,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提供房源,即1个产权人可认购1套二居室,同时考虑子女情况,即有1个子女已满18周岁的,可再认购1套一居室。所以若根据拆迁政策,不论在册人口是否有王云,刘四都可以认购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购房款也是由拆迁款支付的,房子又只是登记在刘小四名下,在诉讼过程中,刘四夫妇也明确说明房子只给刘小四。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虽然王云主张曾经其和刘小四与刘四、马氏有过口头约定,约定1402号房屋归其和刘小四所有,但是王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主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云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不能提供证据自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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