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财产的分割方法:
在北京地区的拆迁中,一般的做法是拆迁部门(拆迁办)与家庭成员中的其中一个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也就是家庭中的户主代表整个家庭与拆迁部门签订一个总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有这样一些内容:被安置人员的名单;拆迁的财产的范围;补偿的范围及金额。此外,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配套的一般有一份或者数份《房屋购买协议》。这是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规定有两种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方式和房屋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方式是被拆迁方只需要拆迁方对被拆迁财产给予金钱的补偿就行了。房屋安置方式就是被拆迁房用拆迁方给予的安置补偿款来购买为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的售价比市场价要便宜很多,而且还有其他一些优惠待遇。因此,绝大部分的被拆迁人选择的是房屋安置方式,这样就有了《房屋购买合同》。
被拆迁方得到了拆迁款和安置房后,就与拆迁部门没有什么关系了。此后的拆迁款的分配和安置房的分配都属于被拆迁方的内部分配。
在被拆迁方内部,各个有安置资格人,一般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确定的被安置人,这些被安置人一起友好协商拆迁款和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和份额。
被安置人之间一般是近亲属关系,主要是父母子女、儿媳女婿之类的近亲属。这就保证了这些人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就拆迁款和安置房的分配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分配方式。在各方达成协议后,后续就可以在房本办理等事务中按照协议办理,最终在房本办妥后圆满完成本次的拆迁安置事宜。这是一种理想的结果,事实上大部分的拆迁中,被安置人都能达成一个圆满的结果。
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那个代表大家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签字的人如果是有什么私心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使有的被安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表现为剥夺被安置人的安置资格或者侵占部分不安置人的财产利益,具体表现就是不上报应该安置的人为被安置人或者在分割拆迁安置款和安置房时,让一名或者数名被安置人不分或者少分。这样不分或者少分的被安置人的安置利益就受到了侵犯。此时,利益受到侵犯的被安置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争取通过诉讼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份拆迁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