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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含义和性质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1-20 23:00  点击:
    房屋征收的含义和性质:
 
    一、房屋征收的含义
 
    所谓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房屋的所有者进行拆迁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从广又上讲,房屋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二者在处理程序中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相关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而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因此,本书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展开说明。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特别是在人口稠密、地段繁华的市区和近郊,房屋征收更是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土地的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排。
 
    城市房屋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房屋征收,如危旧房改造;②城市结构的调整,如居住区、商业区、车站、生活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和改造;③环境治理,如扩展绿地、治理污染工程等。
 
                                          、
    二、房屋征收的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并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単位参与搬迁,从而使房屋征收活动具有行政行为的明显特点,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权力性质。房屋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被征收人无讨价还价余地,不管被征收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征收。所以,阶段的房屋征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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