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程序:
房屋征收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包含若干个环节,不同环节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也就可能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因此,征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规定,城市房屋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发布征收公告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当事人必须以征收补偿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四、完成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人应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征收人只有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后,才可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五、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人在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后,可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