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见,房屋征收的法定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放弃房屋产权,由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经评估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资金,可以在市场上选购到适合自己的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实际房屋评估中主要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通常在被征收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被征收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