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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够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继承吗?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0-03-28 21:38  点击:
      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够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了建造自己居住的住房而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供其建造自住房屋的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及基层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归申请为“户”建房使用。
 
      在一户内如果某个成员死亡尤其是户主死亡,那么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明白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无权,权利人只能对其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权属于原权利人也就是村民组织。
 
      具体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本身,作为权利是可以被用来继承的。因为,继承权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在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户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分割成为一份份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某个家庭成员过世后,不能就全部或者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
 
      严格的说,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被继承的,可以被继承的只能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家庭中某个成员过世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果可以分割,可以把家庭成员中过世成员的房屋份额从家庭整体房屋份额中分割出来的话,则该家庭成员对应的房屋份额是可以被继承的,不过此时属于是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而不是宅基地的继承。
 
      在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时候,也是对其份额的继承,而不是对房屋进行机械的物理的分割。具体可以是属于过世家庭成员的房屋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结合过世家庭成员是否留下有遗嘱,而适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不管是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要考虑家庭成员房屋的整体的完整性,在家庭成员的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时,此时只能对过世家庭成员的份额进行继承,继承的也是过世家庭成员的房屋份额,是对继承份额的确认。只有等到房屋的所有共有人都过世后,才可以实际上对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进行实际的继承分割。
 
      在继承家庭过世成员的房屋份额时,房屋占用的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继承到房屋的继承人占有和使用,至于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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